如今部分百货商场推出了“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
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
例: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这企服快车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方案二: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增值税税务筹划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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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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