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即最终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并通过预算安排将之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本质得到充分体现。
以2010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达到83101.51亿元;全国财政支出89874.16亿元,比上年增加13574.23亿元,增长17.8%。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公共服务建设、关注基层、关注民生、关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财政支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重点支持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
教育支出达到12550.02亿元,比上年增加2112.48亿元,增长20.2%;医疗卫生支出4804.18亿元,比上年增加809.99亿元,增长2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130.62亿元,比上年增加1523.94亿元,增长20.0%;住房保障支出2376.88亿元,比上年增加573.48亿元,增长31.8%;“三农”支出24213.4亿元,比上年增加4170.8亿元,增长20.8%(以上数据来自《2010年全国财政支出决算表》,财政部2011年7月20日发布)。
整个“十一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累计分别达到44500亿元、14900亿元、33300亿元和5600亿元,分别比“十五”时期增长1.6倍、2.6倍、1.3倍和1.4倍;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到29624亿元,年均增长23.6%;此外,中央累计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高达1336亿元。
财政支出向民生领域的不断倾斜收到显著成效。
在教育方面,全面实行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
从2006年起,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目前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1.3亿中小学生,都实现了免费教育。
从2008年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目前全国共有2900多万学生受益。
同时,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在医疗卫生方面,逐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2010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到6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
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明显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左右的县。
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支持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五”期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了15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在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工作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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