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只有出口的外贸企业,发现去年某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进项表,把用来退税的进项税误填到第一项认证相符用来抵扣的进项税了,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会有处罚吗?
企业在确定在增值税申报时,已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下,可以联系主管征税机关开具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然后联系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相关业务,一般情况发票信息会在开具核实函后一个星期左右会推送至退税部门。这种情况不会有处罚。
另外,如果因你公司的这种错误做法间接抵销了内销应纳税额,需要抓紧时间作转出。
注: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发票是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进行勾选,发票的状态为“退税勾选”。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