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绝大多数居民都有一定的投资行为,这些投资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基金、古董、贵金属、保险、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等等,那么,个人进行上述投资取得收益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就有纳税人咨询,对自然人取得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对此做出详解。
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取得信托收益可以免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信托财产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既可能是自己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能是别人作为委托人而自己仅仅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收益可能是自有财产的收益,也有可能是别人(比如自己的长辈)遗产的收益。
目前,我们暂时没有对遗产和赠与征税(房屋和股权除外),所以个人通过信托取得遗产或赠与是暂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
由于目前税法上并未明确规定信托收益就可以免税,那么自有财产通过信托取得的收益,完全是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
个人将自有资金通过信托的形式,投入到公司,通过股权取得分红收益,或者是转让股权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目前部分信托公司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信托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并不等于就是合法的。同时,税务部门也会考虑个人通过信托获取信托收益是否具有避税的嫌疑,一旦被税务部门认定避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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