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元气森林公司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性饮料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经核准取得“気”注册商标。
元气森林公司调查取证反映,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生产和销售的“某威”牌气泡水在产品瓶身突出使用汉字“气”作为标识,该“气”标识占据瓶身包装的极大面积且位于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标识整体书写风格、读音、含义、大小均与元气森林公司上述商标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
元气森林公司认为,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元气森林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系“気”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另外,本案中,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宣传效果图、相关媒体报道以及荣誉证书等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为产品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让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郑某、某源饮料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某轩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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