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对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办理商标注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最后不一定能注册处成功。
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以免最后因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被宣告无效,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熟知商标注册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商标驳回案件等知识有深究。
小编提醒您宣告商标无效有利于保护商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商标无效宣告有什么好处?
(一)避免恶意使用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使用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申请注册该商标。
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不予注册。
(三)保护国家地理位置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地区,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若不同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
被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
(五)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商标无效。
由此商标无效宣告的作用,需要引起各企业的重视。
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武器,提醒您注重商标的作用,加快商标注册的步伐。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
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
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申请涉外专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1)(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的中的国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
(2)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3)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4)申请国别的及申请专利种类;
(5)现有技术资料。
2、中国申请的公开期限。
中国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人月予以公布。
申请人如果在自申请日起一年的后准备向国外提出申请,虽然丧失了优先权,但只要该在先申请尚未公开,仍可以向它国提出申请。
怎样选择涉外专利申请国家?
以下三个原则可以帮助你选择申请专利的国家(含地区,下同):
1)专利产品有较大或潜在较大的消费市场的国家,例如,中药专利可能在东南亚国家的更有市场;
2)专利产品有较大生产能力的国的嗯家,例如,移动通信产品在韩国的消费市场并不大,但韩国是一个有着较大移动电话生产能力的国家,因此,有关移动电话的专利申请,可以考虑韩国作为一个申请目标;
3)具有较大同类产品交易市场的国家,例如,香港是玩的具转口贸易较多的地区,玩具专利就可以考虑在香港取得专利注册。
总之,选择申请专利的国家的最主要分析的是专利技术与目标申请国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申请外国专利在经济上的支付能力。
如今全球化的时代,需要国际交流。
因此很多企业品牌会起一些非常有创意的英文名字来命名。
同时以英文命名,用中文和字母结合起来的品牌,不仅增加了商品名称的国际化程度,还使消费者对商品有种洋的感觉,更能促进商品的销售。
那么,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情况一: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的英文商标名称容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情况二:英文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郑州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情况三:英文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情况四: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
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情况五: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