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我们必须做好类似的查询工作,确保我们的注册商标不与他人先前注册的商标形成类似的情况。
然而,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却相对滞后。
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已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但在最近的申请中找不到未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
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的数据,即“盲期数据”。
根据商标局官网近日公布的官方数据,商标检索“盲区”可控制在10天左右,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盲区”的原因,我国注册商标仍有可能失效。
根据《商标法》,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只直接表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一种商品(服务)的名称。
新申请的商标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如果新商标申请数量较少,使用简单的线条或几何图形,商标局审查员将认为该商标缺乏意义,也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发给郑州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在初审公告中,因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以对注册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那么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于2016年7月28日生效的泰国新《商标法》引入了声音郑州商标注册,这是之前版本的《商标法》中从未涵盖的内容。
然而,只有在2017年9月1日《部颁法规》(No.5B.E.2560)发布后,才可以在泰国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
1.提交声音商标申请
根据《部颁法规》第11条之二,声音商标申请人在提交一份声音商标的清晰录音时,还必须一同提交商标的清晰描述。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还可以提交五线谱、声波图或其他图形表示,以此来对声音进行详细描述。
不过,泰国的商标机构实际上只接受包含以MP3或其他格式保存的声音商标音频文件的闪存盘。
申请表格要求申请人指出提交的声音是人的声音、动物的声音、音乐的声音,还是其他类型的声音。
此外,申请表格中必须包括商标的书面描述。
一位商标注册官表示,声音商标的时长不限,但如果声音商标的长度过长,即长于30秒,则这样的声音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
2.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新《商标法》第7条第(11)款,具有显著性的声音不应是(a)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的声音;(b)有关产品或服务自然发出的声音;以及(c)此类产品或服务运行所产生的声音。
泰国知识产权厅(DIP)给出了不具备显著性的声音商标的实例:
在奶制品上将牛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鸭子制成的产品上将鸭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卫生用品上将冲马桶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3.通过使用来证明显著性
如果一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在泰国广泛使用被人所熟知,则该标志也可能获得显著性。
在这企服快车面,支持这一论点的证据主要以在闪存卡中的视频或音频的形式提交,其他的支撑证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4.声音商标相似性的评估
根据新《商标法》第13条,可注册的声音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相同类别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这还包括之前他人注册的与声音商标具有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文字的文字商标。
DIP的知情人士表示,尽管在提交申请时,需要一同提交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例如五线谱或声波图,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
因此,注册官很可能是要通过听声音来审查声音商标的相似性。
郑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
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
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
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
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
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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