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由于外部链接的大量突然减少,导致了武汉商标注册申请网站的一度权重下降很多,排名可以说是飞流直下三千尺,从首页掉落到100名外,真是罕见,第一次优化碰到这种问题,真的是非常难以想象当时的心情是多么失落的,但是对我这种以保证百度首页才能有收入的优化方式,任何事情都要能忍得住,要冷静下来好好分析问题所在,找到问题的症结才是最终的解决问题方式。
所以当时我找到原因是因为图一把一下子封了我1000多条外链导致,这个时候我并没有因为商标注册排名下降,个人情绪而受到影响,而是很坚定的认为这只是暂时的,最后还是会回来的,果然不出我所料,半个月后就回到了首页,虽然排名并还没有完全回到之前的第二名,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已经是逐步前进了,只要保持稳定,我相信很快就能进入第二名,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获取了更多的自然流量,业务自然会增加起来。
在创业初期的时候,对于有些创业者刚接触社会,个人经验或者资金不足,喜欢找几个合伙人入股共同创办公司,以为这样可以分担许多创业路上的烦恼,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经常会看到一些大型公司股东十几个,闹出来的矛盾与争议千奇八怪。
公司注册平台小编认为,创业前期虽然很艰难,但并不值得提倡股东人数过多。
会有哪些坏处与弊端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弊端一、股东太多可能会调高决策成本公司的股东太多,往往治理不便,每个股东都会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公司的决策中会主张自己的意见,而且态度强硬,任性而来,于是在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都因为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浪费了太多的时间,一件小事还没有给做出决策,甚至有时候还伤了股东之间的感情。
弊端二、股东太多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因为每个股东都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这种意识中,导致他们常常会认为这件事该这样做,那个应该那样做,不同的股东不同的指挥,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
这就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与无效率。
如果股东人数必须这么多,怎么解决?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在创业前期,在所有股东中一定要有一个绝对权威,也就是要有一个最终拍板拿事的人。
创业初期最好是两、三个人,但同时这两三个人中必须有一个绝对的占主导的人。
千万不可以平均分配股权,否则后患无穷。
公司股东多了不好,那么只有一名股东就好了?只有一名股东,决策程序非常简单,说了就算,但是碰到事了也没有个商量的人,相对压力会更大一些,所以是否一个人创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
当让要一个人注册公司也要考虑到工商对一人公司的一些限制等。
比如一个人在全国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大家在注册公司初期,不要因为公司资金的问题而增加股东人数,公司初期的时候还看不出来什么问题,等到公司做大做强的时候,就会看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问题,如果你为的是资金,应该先找其他方法,而不是找人入股,毕竟志同道合的朋友不好找。
很多创业者找合伙人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但是小编认为,创业前期创办公司的股东不宜过多,避免因为股东数量的问题影响到公司运营。
凡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货物与他人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不同于叙述性、公开性、公用性和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武汉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查询(2日内)-申请文件准备(3日内)-申请提交(2日内)-商标注册费缴纳-商标形式审查、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1个月)-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总共约14-18个月)。
什么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为方便商标注册人而签发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供商标注册证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一、处理方式。
申请商标注册证有两种方式: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①委托商标代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
在商标局注册的所有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
②如果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打印收据条码-在支付窗口支付申请费。二、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每次申请,提供注册商标注册证1份,商标注册证申请1份;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申请国际注册证,在国际注册号前加“g”,并注明申请类型。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费和代理费,收取的费用应当从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签发商标注册证,并邮寄给申请人。
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规定,我国对武汉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注册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
根据规定,我国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注册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即必须由商标专用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介入。
行政保护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执法效率较高,能够较迅速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状态等特点,一般采取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以主动保护为主的方式。
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第4款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目前全国40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如果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一般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实践中,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储存、隐匿,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对侵权商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辖并不明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中的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査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
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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