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82224号“凰嘉福HUANG JIA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1409号“福及图”商标、第725830号“福 福临门及图”商标、第6992012号“福 福进家及图”商标、第3881877号“福FU及图”商标、第5716651号“福 福胶及图”商标、第13921998号“福 临门”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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