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264147号“GSW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GSWR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532号“ASPIRESUN及图”商标、第14800719号“珍宝及图”商标、第3949479号“OCAEN及图”商标、第4977633号“JAD及图”商标、第22353297号图形商标、第22953607号图形商标、第18913589号图形商标、第15141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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