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作品“错题本”具有“找出学生学习过程会遇到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的设计理念,其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指作品。
通过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某公司侵犯了瑞某宝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之复制权、发行权,判决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双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某公司提交了图书馆检索及网络文档的检索证据,据此主张,涉案错题本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尽管力久团队认为,双某公司的证据实际上恰恰反应出了,公有领域中关于错题本的表达方式是多样的,不具有唯一性和有限性,因此涉案错题本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双某公司的该部分证据,认为错题本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
基于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瑞某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二审判决,瑞某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就本案予以再审。
再审程序中,为证明错题本表达方式的多样性,本案力久团队进行了大量举证,向合议庭展示了公有领域中同类型错题本在设计元素及表达方式上存在的多样性,也再一次重申了二审中双某公司的证据以及相应证明内容。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错题本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构成的核心要件。
再审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市场上存在的其他错题本与瑞铭宝公司主张的“错题本”,在文字要素的选择和编排、页面设计、视觉形象上存在着明显差别。
同时,双某公司提供的反驳证据,包括网络上的错题表,也印证了一个事实,即涉案错题表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对复杂的版式设计和相对更多的要素编排,在整体构图和视觉上与其他错题本具有实质性差异。
因此,涉案错题本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从而,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最终维护了瑞某宝公司的著作权。
本案历经五年,经过力久团队的努力,终于以瑞某宝公司的胜诉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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