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研究所和高校的科研人员一直是我国科技人员的代名词,是我国拥有创新能力的重要团体,也是国家的中坚力量。
他们的发明创造,绝大部分都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属于“职务发明”。
因此,专利法修改意见明显有利于促进他们利用“专利”合理合法富起来。
将来,专利法可能提供以下几种支持: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属于发明人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修改草案变更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显然,该法条确定“人是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
规定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未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权利归属方面给予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更大的自主空间,充分利用产权制度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使专利权成为发明人的私有财产成为可能,提供了利用发明创造为个人创造财富机会。
确保奖励能够切实“落地”,规避单位“推诿扯皮”
现行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而草案的表述为: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本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关于奖励及报酬的给付主体,修改稿建议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改为“单位”。
实践中,部分单位在申请专利之前将发明创造转让给其他单位,或在专利授权之后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其他单位。
无论在申请阶段或是专利权存续期间,转让方理论上存在收益,相当于间接获利。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给付主体为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避免在转让前单位和转让后单位之间推诿;同时,技术人员主张权益时,执行渠道更加合理便捷,易于实施。
单位未实施,允许自行实施并获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一则法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合理期限内,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自2010年起,我国已经连续4年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但是,我国的专利转化率却是全球倒数,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利高产户的专利技术转化率更是低得可怜。
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对自己研发设计成果所在技术领域的熟知程度较高,具有转化专利的优先便利条件。
专利草案中的新规定,允许技术人员在单位怠于实施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发明创造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转化实施,发明人可以自主推进技术转化实施,技术人员利用创新技术合理合法富起来成为可能。
因此,未来的某一天,也许中国的第一首富不是企业家,而是某研究所的研究者、某高校的老师,或者是某个个人发明家,他们利用专利,让自己的发明创造拥有源源不断的收入。
有没有钱的标志不再是有几套房子,也不是有几家公司的股票,而是有几个署名您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权。
(中国知识产权网 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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