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新冠疫苗可以申请专利,则对其使用就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但新冠疫苗属于医药类,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过分保护容易使企业利用专利谋取暴利,药价居高不下。因此,我国专利法中针对医药类专利的使用有以下规定:
专利法第55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由此可知,药品类的专利符合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强制许可又分为不同的情况,比如,医药企业想利用上述新冠疫苗的专利生产新冠疫苗、某科研单位想利用上述新冠疫苗的专利研发新的疫苗等等。
专利法中又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对强制许可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4条规定: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6条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此外,除了上述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是专利法第76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可见,我国针对不同的使用情况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强制许可的程序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从而可以及时实施专利,维护公共健康以及控制药价,避免出现天价药以及不法商贩对药品的垄断。
强制许可的实施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此外,专利法第58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的报酬
为了不打压研发的积极性,专利法第62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以上引用的专利法的条款均为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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