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涉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从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这显然对权利人不公平。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而不应基于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对于相同或相似类别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没有将一般注意力引起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仍然感到困惑,将构成侵权。
普通消费者侵权的主体不是在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异议时要求人民法院征求真实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法官在审判时将自己的立场放在普通消费者中。在水平线上,识别和感知比较对象的异同。
比较方法1:目视观察
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应根据普通消费者在肉眼观察时是否会感到困惑来判断。不能通过仪器或化学手段分析和比较无法目视观察的部分。观察时,应以产品各部分的异同作为判断依据。
比较方法2:直接比较
在具体判断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应分开放置,观察时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间隔。这种孤立观察的方法使法官可以生产两种产品。直观的感觉是第一印象。其次,将两种产品放在一起,然后评委直接分析两种产品的设计,以描述两者之间的异同,并使感性知识得到理性的理解,最后两者是相同还是相似。结论。
比较方法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两种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设计创新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比较方法类似于商标近似法,是比较的重点,以了解是否复制了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模仿了权利人的原始部分。
涉嫌侵权的产品构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侵权:
首先,涉嫌侵权的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始部分(即,创新要点)。
第二,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总体上相同或相似。
比较这两种产品的设计时,通常应按照形状,图案和颜色的顺序进行。在判断形状和颜色的组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为设计不同或不相似,而无需执行图案和颜色。对照
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形状属于众所周知的现有设计,则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并且图案不相同或不同,则可以确定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不需要颜色比较;
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众所周知的现有设计,则颜色相同且判断近似,则颜色不同且不相似,并且相同或相似的设计不相同所形成的颜色是相同或相似的。形成相同或相似的设计。
在这三个要素中,形状是最重要的,对比形状应是判定侵权的主要要素。如果产品的外观是专利权人的第一名,并且指称的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该指称的侵权产品中添加了什么图案,都应被视为侵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