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此条文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的前面。”
2001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此条文无变化。
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由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应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从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历次修改情况对照中,可以看出单一性的基本要求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简单概括为“一设计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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