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一项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6条又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应当由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这些特征是构成权利要求的基本技术要素;确定了一项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能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做法。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的设计照片为依据的。
毫无疑问,与—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现的完全相同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照片存在着一些差别,例如两者在空间尺寸上有一些差别,在形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制造具有该外观的产品的方法的限制,即无论用何种方法,只要生产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都是不允许的。
例如—种三维立体造型的产品是铸造的还是加工制成的,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是无关紧要的。
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要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不同类别以及同类别差异较大的商品一般不容易被认定侵权成立。
同时,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要注意掌握外观设计的创新度(即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点),功能性特点所形成的不可选择的形状等一般不能作为创新点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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