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原则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为依据,但在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达不够清晰或容易产生歧义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德国在1978年以后就开始采用折衷原则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公约以及参加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在1978年以后都采用这条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的释义议定书对公约第69条的解释是:“对第69条不得作这样的解释,即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书中不明了之处。
另—方面,对第69条也不能作这样的解释,即权利要求书只确定一个总的规则,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可见,这条原则实际上给予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较大的裁量权,,法官在做出裁决时有很大的灵活性。
因此这条原则企服快车面会给予专利权人公正的保护,
另企服快车面又会给予第三人合理的确定性。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采用这条原则确定—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似乎已经形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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