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只有一纸简单约定的合同,结果还先后签了4份协议约定,而如今专利的转让费是180万元还是27.66万元仍争论不休。
4月4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那么专利权转让费到底是180万元还是27.66万元呢?
原告秦某今年60岁,他经过多年的科学钻研,花了7年时间申请了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号为ZL201520890147.2的专利。
2016年10月11日,秦某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秦某将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
秦某代理人表示,秦某于2016年10月11日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确定:
该专项转让费为180万元整,第一次给27.66万元,第二次给52.34万元,第三次给100万元整。双方签订协议后,秦某把专利权转让过户给了公司。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清楚转让费的税费由谁承担,同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协议》约定:
税费和各需要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和支付。2016年10月30日,秦某把专利权完整过户给公司后,该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次转让费27.66万元之后,拒绝向秦某支付剩余的专利转让费,秦某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费152.34万元。
对此,广西某科技公司代理人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被告2016年12月25日还签订一份了《协议》,约定原告秦某同意转让另两项专利给公司,该转让费包含在之前协议中约定的180万元费用中(而这两项专利其中一项签订合同时已经失效,一项没有法律效力)。
当天原告还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内容约定专利号为ZL201520890147.2的转让费为27.66万元的打印件,说明专利转让费为27.66万元,而不是180万元,原告要求支付1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以哪一份合同协议为准仍未确定
据了解,双方就专利权转让,于2016年10月11日、10月18日、12月25日一共先后签订了4份合同协议,双方均认可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失效,12月25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但原告秦某提出要求撤销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理由是12月25日的转让协议第二条将原来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费由180万元变为27.66万元,从正常逻辑来看,两者差额巨大,称该协议的签订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因为签订补充协议前,该公司就应支付第二期款项,对方不但没有支付,还胁迫他转让另外两个专利,否则就不支付款项,他为了尽快让公司支付剩余转让费才签订了该补充协议。
但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却不认同,称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的一份“专利转让费为27.66万元”的转让协议,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又再次签字确认,其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2016年12月25日补充协议约定180万元是三个专利的转让费,证实ZL201520890147.2的专利转让费是27.66万元。
当天双方就签订的四份协议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由于企服快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庭后将由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待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说法: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南宁市中院法官盘佳说,近几年来,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知识产权交易纠纷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比如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交易纠纷中主要以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纠纷为主。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文本订立不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中合同条款不完备、条款约定不明确、用词不规范等现象较为突出。
例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使用时间、地域范围、许可费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详情、违约责任等都属于必备条款,但是很少有将这些条款约定完整并明确的情况,这无疑给交易的正常开展埋下了重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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