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颁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保护范围修改后进行重新授权而颁发的专利,我国目前还没有再颁专利的规定。
该程序可以通过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错误,以下是企服快车企服快车为您整理的再颁专利流程特点,希望对您在国外专利保护有所帮助:
(1)再颁必须满足的5个基本条件:首先,要证明提起再颁程序的专利完全地或部分地无效或无法实施,如说明书或附图中的错误使专利无法实施,或由于专利权要求的权利多于其有权要求的,其次,要证明专利中的缺陷是由于不含欺诈意图的错误引起,如证明错误的出现不是有意为了隐藏技术方案的内容;第三,要证明没有在该程序中的申请中加入新的内容,即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第四,对于扩大保护范围的再颁专利,其申请应当在原专利授权日起2年内提出。
因为扩大权利范围可能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包括竞争对手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授权的2年内可以提出。
此外,对于缩小权利范围的再颁请求,因为不会影响到公众利益,所以,法定给予充分的时间提出,即可以在专利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提出,最后,要证明再颁的主题具有可专利性。
(2)再颁程序只能由专利权人启动 USPTO或第三人都无权启动该程序。
再颁申请将由USPTO依法作为一个新申请进行审查。
(3)再颁专利的效力 从理论上讲,再颁专利应当具有与原专利同样的效力和作用,但是由于再颁是对权利范围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损害到公众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第三人有参与的权利(Interveningrights),并对再颁专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再颁专利的效力就有不同的情况。
①对于权利范围与原专利一致的再颁专利,从原专利生效日起继续有效,②对于权利范围不同于原专利的再颁专利只能从再颁日起主张权利;③再颁后法律授予公众一种绝对的权利,即继续实施和从事再颁前已进行的合法行为,不会被视为侵权。
并且,再颁申请被授予专利时,原专利即被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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