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专利申请人不能理解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要做评价报告,甚至认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根本就是无用的。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普及下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原因。
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概率非常高,常见的无效理由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如果以一件权利状态不甚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原告无疑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
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确实本不该被授权,那么这样的官司往往会造成对被告的伤害,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所以,不管是出于原告个人利益的考虑,还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资源浪费,都有必要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尽量明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稳定性。
结合实践,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
于是,产生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我国专利法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显然,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并适于实用的产品。
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
二是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和结构。
如果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呈粉末状的固体等,均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小发明较多,如果不保护小发明,就不能鼓励广大群众以及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采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可以用简便的程序、较短的期限和较少的费用对小发明给予保护。
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远高于发明专利。
这充分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适应了实际需要。
目前,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已经引起国际范围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来保护小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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