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专利申请量上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专利质量却低于世界平局水平。其实各国的专利制度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区别。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盘点盘点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事宜,商标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审批、注册事宜。
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一部专利法包括三种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事宜。相关的法规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专利和商标申请分别由两个独立的审查部门处理。
二、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1)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
(2)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三、韩国: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
韩国专利制度特点: 韩国有二重申请制度。二重申请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实用新型授权注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不过同一主题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间放弃其中一个。自2006年10月1日起韩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二重申请制度改为变更申请制度,即申请类型之间可以变化。
四、日本: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
日本专利制度特点: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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