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是否要公开,那公开与否有哪些不利之处,又有哪些有利的呢?
提前公开有什么会有哪些不利?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被公开,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前撤回,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后撤回。
这两种情况会对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公开,在该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或者就该技术本身再次或就该技术进行进一步改进后重新提出专利申请。
但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被撤回后,申请人就丧失了就该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因此,专利申请文件越晚公开,留给申请人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以使其进入公知领域的时间就越长。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这对于连续性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
在自己在先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其未公开之前,提出从属专利申请,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如果从属专利申请是在自己的在先申请公开之后提出的,则在先申请所公开的发明内容就不能用来支持在后的从属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此处应当注意区别自己的在先专利申请与“抵触申请”的关系。
抵触申请只是指由“他人”在先申请且在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不包括还没有公开的自己的在先申请。
专利申请人切忌拿自己的在先申请来吓唬自己,说自己的在后申请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但要注意其公开期限。
3、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是无法获知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的。
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相关技术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的研究成果。
然后,根据专利检索获得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技术开发策略及其他相关策略。
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公开越晚,竞争对手获知该技术信息的时间就越晚,获知其进行的研发为重复研发的时间就越晚,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发的时间也就越晚。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公开的时间越晚,就越有可能扰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并可能大大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提前公开有什么好处?
对于申请人而言,早日公开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
早日公布申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缩短整个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期限。
对于专利而言,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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