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什么是抵触申请,就得了解专利授权对新颖性的要求以及专利授权的“一次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我们都知道,先申请的专利公布之后,就成为了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后申请的专利便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一个发明创造从申请专利到公布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而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递交了相同或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怎么办?
种情况;申请人A带着他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第二天申请人B带着一个相同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此时申请人A的发明创造还未公布,因此该发明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此时用‘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来驳回申请人B的专利申请显然是不合理的。但“一次原则”不能动摇,发明专利的授权只能给到申请人A。于是我们称这种情况为“抵触申请”。
第二种情况;申请人A与申请人B带着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来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使用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因为专利申请仅仅精确到日期,而不是小时、分钟甚至秒钟。因此专利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由两个申请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则两件专利申请都退回。
第三种情况;申请人A带着一个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两个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此时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但如果两个都授权就不符合“一次原则”。因此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个申请人同日带着一个发明创造申请两个专利,后一个专利授权之前必须声明放弃前一个已授权的专利,从而保证‘同一个发明创造指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
第四种情况;申请人A天带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天申请人B带着相似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为什么说是相似呢?因为申请人B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申请人A的发明创造而言较为相似,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属于抵触申请中的一种,并用缺乏‘新颖性’予以驳回。我们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先申请的公布日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就有可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当在先申请是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不论在先申请的专利被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或者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后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等,其作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效力都不会消失。
当在先申请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只有该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后,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实用新型之前并不会公布该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则其作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效力就不会因随后被放弃、被宣告无效而消失。
以上就是关于抵触申请与新颖性驳回的几种状况。著名知产人祁建伟说过:
法律条文并不是法学家们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面对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现实而不得不打上的“补丁”!而抵触申请正是对于新颖性驳回的补充,未来还有什么样的申请还不得而知,但对于现行法例的学习总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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