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要经过形式审查的,主要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合规。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提交外观专利申请请求书,那么外观专利请求书的审查范围和内容都有哪些呢?申请人在填写外观专利请求书时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对于外观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抽象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产品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过长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过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应缩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3)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规定的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应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产品名称与视图内容不一致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视图中所表达的产品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2、设计人
(1)设计人为非自然人
请求书第7栏中填写的设计人为非自然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规定。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将设计人变更为自然人。
(2)设计人不愿公布姓名
请求书第7栏中未填写设计人姓名。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在请求书该栏内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设计人签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证以后也不请求公布姓名的声明。
3、申请人
(1)单位缺联系人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缺联系人姓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
(2)缺邮政编码
请求书中填写的本国地址中缺邮政编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本国的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3)申请人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单位)名称与所盖公章中的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3.1的规定。
(4)变更申请人
申请人以补正书方式变更请求书第8栏申请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7的规定。申请人的变更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提交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若同时需要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则还必须同时提交补正书。(5)申请人地址不详细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不详细,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地址应指明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代理机构与代理人
(1)代理机构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11栏填写的代理机构名称与第19栏代理机构签章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2)缺代理机构代码
请求书第11栏未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请求书中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3)代理人超过二人
请求书第11栏中填写的专利代理人超过二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4)缺代理人姓名或工作证号
请求书第11栏中未填写代理人姓名或代理人的工作证号,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5)缺代理机构签章或签章为复印件
请求书第19栏中缺代理机构的签章或签章为复印件,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的有关规定。
外观专利申请请求书是外观专利申请必备材料之一,大家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一定要确认好信息填写无误,避免出现专利补正的情况,耽误外观专利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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