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注意事项我们在《外观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应注意这些问题》一文中已经介绍过了。
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提供的申请文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里面的内容即使相同,也可以授权。
也就是说,同样的或者相似的设计,先后有人申请专利,只要各自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都可以授权。
正因如此,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很可能会被提出专利无效。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如此,我修改外观专利文件是否可行呢?
关于这一点,企服快车商标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是不可以修改的。
2001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八条相对于 1992 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有很大改动,除明确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哪些专利文件、不能修改哪些专利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在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2010 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九条与 2001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八条在内容上没有变化。
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在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对是否能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未明确说明。
因此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问:在无效阶段能否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与产品的用途直接相关,产品的用途决定产品的类别,产品的类别影响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产品名称实质上会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尤其是对于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对其专利性的审查适用旧法,产品所属类别对专利权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
如果允许修改产品名称,就意味着可能允许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显然与该条款的本意不符。
虽然该条款没有具体到产品名称,应当理解为,在无效程序中,也不能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对于适用新法的外观设计专利,则可以更好地解释。
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且产品名称是简要说明中必须写明的内容,在无效阶段不允许修改简要说明,也就意味着不允许修改其中包含的产品名称。
在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该有足够的重视。
申请文件中的某些缺陷,若是在申请阶段,可以通过修改的方式克服;而若到了无效阶段,由于不能修改,很有可能就成为影响专利权有效性的致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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