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中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交换和传递,1\.考虑到根据专利国申请本国其他事务的程序往往不同,还可以方便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员,在我国没有常住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也很难理解,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因此,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很难完全理解我国专利的规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已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局、中国商标(香港)有限公司、永新、华东、柳等一批涉外组织,应当委托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利 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目前,中国专利代理的代理机构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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