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的字面侵权认定为主,同时运用等同原则进行等同侵权判定。即专利侵权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相对于相同侵权的判断比较客观,等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各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等同原则主要是对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使其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在字面上全面覆盖在授权后出现的侵权产品而给予专利权人的对其专利字面保护范围给予适度放宽解释的一种补救措施。
但有的时候,即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工作失误而把权利要求的字面保护范围写窄了,没有把当时本领域已经普遍知晓或足以预见到的一些替代性技术手段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等到使用这些替代性技术手段的竞争技术方案出现后,专利权人却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了平衡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突出专利文件的公示作用,避免将由于专利权人的撰写失误,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窄的责任转移给公众。我国引入了可预见性规则。具体的该规则内容如下:
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可预见性规则的引入目的在于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进行合理的限缩,这就要求我们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对本领域的技术进行深入的理解,并在撰写时认真仔细,避免因为粗心大意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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