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注册的优势是什么?由于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许可就将他人享有独占权的内容运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例如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的图案,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必然会与已经存在的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这样的冲突显然应当通过提高授权标准加以消除,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外观专利保护力度问题?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确实有些窄,但是,也不能说意义不大。
1、在真正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尺寸修改也是落入保护范围的。
2、改局部形状的话要看改动的大小。
比如:你申请外观专利是一个车整体,对方仅在轮胎的花纹上做了改变,这样也是构成侵权的。
要从整个车的角度进行判断。
3、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的人为因素较大。
诉讼时,如果法官认为改动大,则不属于近似外观设计则不侵权,如果法官认为改动小,则会认为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属于侵权。
另外: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参考。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企服快车小编为大家所整理分享外观专利保护力度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外观专利保护的含义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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