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企投资总额不是登记事项,但仍属信息采集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审查)。
二、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将启适用新的企业类型登记规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将在其后加注“(外国自然人独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商投资、非独资)(港澳台自然人独资)(港澳台法人独资)(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等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其后加注“(外商投资、未上市)(外商投资、上市)(港澳台投资、未上市)(港澳台投资、上市)”。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视为内资企业(再投资涉及负面清单领域的,登记机关将审核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要求)。但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符合《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2020年1月1日前已经签署并购协议和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等相关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依照原有申报的组织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六、2020年1月1日前已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设立登记且尚未办结的企业,仍可依照原来申请的组织机构办理设立登记。
除前文实操口径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特别编写了《外商投资法与登记注册QA》。我们将另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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