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确认备案,企业不能在税务机关已确认年度内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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