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会获得一笔补偿金。有的补偿金不用缴纳个税,有的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那么缴税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税呢?算个人综合所得吗?小编分享一个相关的财税知识,以飨读者。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就意味着不参与个税汇算清缴。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免税收入额即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3)举个例子:老胡在广州A公司辛勤工作了15个年头,2021年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巨额亏损,公司领导层商议后,决定做人员调整,与老胡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老胡离职补偿50万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按广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123504元,算出免税收入123504元×3=37051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370512=129488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
129488×10%-2520=10428.8元。
备注:
1)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2)已作废相关法规及条文: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国税发〔1999〕178号。
3)本文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8〕164号,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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