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外派回国两年,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常驻客户工厂,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候,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我是中国籍,德国永居,只回国两年,另外两种申报的税费是一样的吗?申报方法一样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即为住所。
在保留国籍的情况下,仅仅是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在中国的户籍依然存在,并没有注销。
换一句话说,只要保留了中国国籍,就是中国的居民个人,就有义务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包括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
综上所述,您应该按照居民个人申报纳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进行实际抵免。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税款计算方式、以及扣缴与自行申报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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