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体系;二是建立个税综合扣除机制,首增六项家庭必要生活开支为扣除项。
新政实施以来,效果如何?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通过走访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网络调查问卷500余份、监测个税入库数据等,深入分析了调研个税改革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产生的影响及效果
(一)征管模式变化明显。
一是新增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概念。
征管模式在保留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基础上,结合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和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税务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收多退少补。
二是征收管理逐步推进信息化。
由景德镇市政府牵头建成的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开始试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三是纳税人对个税改革了解程度不断加深。
截至2019年8月底,完全不了解和只是听说过的人数占比为20.32%,相较于一季度,下降了12.58个百分点。
(二)税收和税负持续大幅下降。
2019年1~6月,景德镇市个人所得税收入3.27亿元,去年同期7.06亿元,同比下降53.7%。
人均税负2040元,去年同期4533元,同比下降55%。
(三)专项附加扣除覆盖面广。
调查显示,满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人数占比达到79.68%,其中子女教育扣除占比56.18%,继续教育扣除占比10.36%,大病医疗扣除占比11.55%,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扣除占比33.86%,赡养老人扣除占比49.8%。
(四)减税效应范围广,但感受不明显。
可以通过计算两个指标来反映纳税人减税感受:第一个指标是新旧税负减少额占税前收入比重,公式等于(旧税法税负-新税法税负)/税前收入,这个指标能一定程度反映纳税人相对税前收入来说的减税感受。
根据调查问卷收入分布情况看,景德镇市9.6万元/年以下收入人群的占比高达93.23%,这说明对景德镇市而言,绝大部分人群减税感受较低。
第二个指标是新旧税负减少额比重,公式等于(旧税法税负-新税法税负)/旧税法税负,这个指标可以一定程度反映纳税人相对旧税负来说的减税感受。
可以看到指标呈现递减趋势,在9.6万元/年以下收入人群中数值是最高的,达到100%,这体现了个税改革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说明在新税法下,这部分人群不再需要缴税了,对景德镇市而言,减税范围非常广。
(五)个税新政对消费促进作用逐步显现。
个税新政实施9个月,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对促进消费效果很好的占比46.22%,相较于第一季度,提升了14.7个百分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抵扣额不断积累,对消费促进作用会更加明显。
税务局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改革今年上半年共减免1.2亿元,惠及12万余人,居民消费信心回升,消费欲望增强。
据景德镇市统计局数据,今年1~6月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7.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2.46亿元,同比增长10.5%;旅游总人数4506万,同比增长33.5%,旅游收入378亿元,同比增长18.9%,反映出内需市场趋于活跃。
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最高边际税率依然较高。
目前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高于发展中国家巴西(27.5%)、印度(30%),也高于发达国家美国(35%)。
过高的综合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也使得高收入人群避税动机增强。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存在“一刀切”现象。
调研过程中;
42.63%的纳税人对专项扣除的原则很不理解,认为没有按实际收入情况考虑扣除分担。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中只有住房租金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其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都是同一个标准。
下一步,扣除项目如何设计更合理、更能切实反映纳税人的支出负担并有效降低税负水平,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
(三)征管信息化建设滞后,征管难度加大。
从景德镇的情况来看,征管难度加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个人综合所得进行专项扣除核查,必须掌握纳税人关于教育、医疗、养老、住房贷款等相关支出信息,这就需要多部门间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协调难度较大、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实施,只能通过代缴单位自查为主。
二是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种类繁多,如果采用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很难核查。
景德镇市很多陶瓷艺术大师成立了工作室,大部分都是采用现金交易。
三是经营所得中,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账本,查账征税难度极高。
政策建议
(一)完善个税征收制度,加强税收分配作用。
调查显示,该项建议赞成人数比例最高,达到57.77%。
完善个税征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如何合理设定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结构,这就需要权衡抉择全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二)充分考虑征管条件渐进式推进个税改革。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契合征管水平的要求,实现信息共享,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是逐步建立一套全国统一、跨区域的个税信息系统,将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取得相关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等与个税相关的信息纳入系统中。
二是完善针对自然人的税务稽查和强制执行制度。
一旦查实自然人有不实申报行为,将之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启动税收保全规则和强制执行程序。
三是税务机关应当设立更加便捷有效的申报、汇算清缴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新税制的可行性。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申报及扣除制度。
家庭是我国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
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那些总收入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家庭单位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体制下由于家庭结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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