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企服快车123-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票日期已经超过30天,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贵公司未将发票提交给购买方,贵公司可自行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上传,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购买方的拒收证明。
提问NO.2公休假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回答企服快车123-小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取得未休部分公休假补贴,应当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亲爱的朋友们,这种情况您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可以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节税筹划就找企服快车123!http://www.jieshuiwang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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