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引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一条业务指引是指《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确定的八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具体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定义与目标、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业务实施是业务指引的核心和重要内容,其他章节应体现本业务的特殊性的规范。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为制作、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进行纳税申报的基本规范。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税费以及出口退(免)税的纳税(退税)申报代理。
第十三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日常办税事项咨询服务的基本规范。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等。
第十四条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就受托的特定涉税事项提供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或者长期税务顾问服务的基本规范。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包括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和长期税务顾问服务。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包括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是指服务期限一年以上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第十五条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就委托人的经营、投资、融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的基本规范。
税收策划业务包括提供整体税务管理计划和特定涉税事项纳税方案。
第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第三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对被鉴证方纳税人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基本规范。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清税注销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司法鉴定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等。
第十七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的基本规范。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企业信息公示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第十八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代理纳税申报以外税务事项的基本规范。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包括: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税收优惠代理、涉税证明代理、清税注销代理、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本基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所述业务以外的其他涉税服务的基本规范。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包括:涉税培训、涉税信息技术服务等。
第二十条具体业务指引是指按照不同税种、行业或者业务种类制定的指导具体业务实施的操作流程和执业标准。
具体业务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含业务定义、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记录的特殊要求)、具体业务实施的流程(含资料归集、关注事项、业务准备和业务的实施等)设计章节条款。章节的名称可根据业务的内容设定。
第二十一条释义是对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各个指引中某些条款、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的解释和说明,或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变化,对指引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正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基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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