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增值税的基本理论基础就是对于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朴素的类似于毛利征税的一种税。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或者说是对增值税基础理论的实践应用的变异,导致因多税率、简易计税方式等特殊的干预因素的影响,有了许许的改变。万变不利其宗,基础还是以对近似毛利额征税为基本核心。
如果我们从这样的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增值税可以视为对于简易的毛利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由此,小编觉得增值税从税收的长期历史来看,更像是一种税制完善过程中采用的具有一定过渡性的税种,最终可能还是走向以合理的所得征收税收。
就现行实务来看,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对比,基本上来说,最大的根本性的差异在于计税依据的差异,细究起来虽然有许多具体的细节的不同,但如果从宏观的视野来看待,最核心的也就差异在相当于人工成本或者说围绕人力资源的那一部分。虽然有其他的区别性细化的规定,那是属于实务规则的需要作出的不同的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措施而已。
假如我们不从细节去细究,两者之间的区别从粗略的或者说对于核算到人力资源成本之前的部分,可能其差异性从理论上来讲并不是非常的大,或者说不能判断为根本性的差异。
从这一段的流程来看,增值税上游销项纳税、下游进项抵扣;所得税上游收入确认、下游税前扣除,在平稳运行的情况下,是基本相近的。
当然,在细节上给予了前端纳税确认,后端扣除时间的差异,实际运算中并不一致。
另外,要说是存在根本的性差异,可能说的是这样:增值税更强调以票控税,所得税突出权责发生,但也离不开票。
就之前乃至目前我们的税收治理能力来说,增值税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可控,比较稳定一点,或者说对于税收收入的保障更有利一些。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自律要求和税局的治理能力要求来得更高一些。当然,也应当看到,所得税的比重是在有所攀升的,而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不断外延,增值税征管手段的提升,也似乎预示着两者有更趋同的趋向可能。这是我个人的一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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