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摊销收益(TAB)的定义可以得到,其价值是源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抵扣会计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会计主体的所得税支出而产生的价值,所得税实质是企业收益在国家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这个价值仅对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有意义。
因为,税收摊销收益(TAB)减少的所得税支出是为会计主体所有者或者股东减少的支出,不是为企业经营活动减少的支出。
因此,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仅对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才有意义。
购买无形资产的直接投资者一般都是企业,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
无形资产实施产生的经营收益也是为企业产生的收益,在给企业的投资收益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收益才是给企业所有者或股东的收益,减少所得税支出能为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增加收益。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投资购买的无形资产给企业产生的投资收益,仅为无形资产实施产生的经营收益,这个收益是无需扣除所得税的。
但是,企业投资购买的无形资产给企业所有者或股东产生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无形资产经营收益扣除所得税后的净收益,另一个则是无形资产的税收摊销收益(TAB)。
如果在采用收益法估算无形资产价值时,如果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采用的是税后收益,则应该在无形资产税后收益折现值基础再增加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如果在计算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时没有扣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这个预期收益是为企业层级的收益,不是企业所有者或股东的收益,则就不需要再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了。
此外,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会因为评估时采用企业层级的收益或者采用股东层级的收益而有所变化,也不会因为受让方企业自身享有的所得税率不同而有所不同,即采用税前收益和税后收益的价值应该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采用税后收益,则一定需要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最后,当无形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我们应该理解为在市场法的对比案例交易价格中已经包含的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因此,不需要再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当采用成本法估算无形资产价值时,由于成本是企业层级的费用项目,没有支付所得税的问题,采用成本法评估时也不需要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2017)《无形资产准则》110条中规定:如果使用市场途径或成本途径评估无形资产,创造或购买资产支付的价格可能已经反映了对资产的摊销作用。
然而,在收益途径中,如果适用,TAB需要明确计算并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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