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与《指导意见》是财政部推动数字经济落地‘一体两翼’的政策实践,是以准确反映数据资产要素价值为目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范树奎带领团队起草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他表示,《暂行规定》为数据资产入表奠定了制度性基础,《指导意见》有助于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两份文件的相继出台,是从财会角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明确评估方法,强调质量评价
《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进行了明确定义,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在《暂行规定》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的数据资源,才可以作为数据资产进行入表,而“合规”“计量”“经济利益”则是判断的关键词。
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与《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指导意见》对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要求,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形成专业意见。
被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则包括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
此外,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关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并根据评估目的、权利证明材料等,确定评估对象的权利类型。
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对同一数据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也应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资产评估不同,《指导意见》强调数据资产评估要重视质量因素,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要求应采取恰当方式执行数据质量评价程序或者获得数据质量的评价结果。
而同一数据资产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通常会发挥不同的价值,因此,应根据相应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具体应用场景,选择和使用恰当的价值类型。
专家:微观计量助力政策落地
“这将开启数据要素纳入数据资产财务管理的创新实践。”范树奎表示,数据资产评估是推动数据资产化的重要前置工作,从微观层面对企业数据资产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将可以更加充分地反映出数据的赋能作用,帮助数字经济政策更好地落地。
关于数据资产的估值方法,学界已有较多的讨论,上海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专业机构也多次举办培训班及研讨会,探索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机制。
范树奎透露,此次《指导意见》就是根据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路径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及试点经验等而起草,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后形成的。
企业围绕《指导意见》来执行评估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基本上就可以满足数据资产入表的要求。
范树奎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数据资产价值内涵的基本认知,解决了数据价值表征如何在估值模型中体现、如何选择估值路径、专业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技能等实际问题,与《暂行规定》相辅相成,为数据资产入表以及后续交易、转让等环节的顺畅运行夯实了基础。
“数据资产化是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基础,是数据要素金融化保障,是数据要素交易流通规范化的前提。”范树奎分析,数据要素入表将帮助企业实现价值管理的新飞跃,可增加资产规模、降低企业负债率;可增加研发资本化、降低研发投入一次性摊销压力;可增加营业收入,提高企业利润;可提升企业价值,创造社会财富。
不过,同时也要防止无标准入表、防止虚增数据资产、防止数据资源信息披露失实。
当前,各地在数据价值评估、授信融资、登记发证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试点成效。
范树奎建议,下一步,为指导企业更好地将数据资产科学合理入表,还需要清晰界定数据资产权属,研究数据成本计量路径与范式。
在数据确权方面,应尽快从国家、省及市不同层面,研究制定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在数据估值方面,应根据数据形成路径分别归集与计量,研究数据资产成本内涵与合理分摊逻辑,鼓励支持开展数据资产成本计量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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