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工作中,有些纳税单位转让的是到位注册资金即实缴资本,有些转让的是未到位注册资金即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双方印花税无争议,对股权转让未到位资金即注册资本认缴是否征收印花税有争议。
例如:《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中,XXX(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将在企业占有1%(10万元)的财产份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合伙人西藏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XXX(有限合伙人)将企业占有99%(990万元)的财产份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合伙人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此股权转让业务中,有的税务工作者认为股权认缴转让不征印花税,是从资金没到位考虑;有的税务工作者认为股权认缴转让应该征印花税,是从印花税政策层面上考虑。
笔者认为,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不征印花税较为合理,是基于以下政策理解:
一、从账务处理情况看。
实缴注册资本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印花税有法可依;认缴注册资本,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这种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注册资本没到位,实收资本就是0,假设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如果做这样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1000,贷:
实收资本1000,这样容易给社会或信息需求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不符合会计谨慎原则,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是认缴注册资本没到位不做账务处理,到位多少做多少账务处理,因此认缴注册资本无需征收印花税。二、从印花税征税范围看,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其他四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依据印花税征税范围,以下三种情形无需缴纳印花税。
(一)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虽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注册,但他不属于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二)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既不是股票、也不是无形资产中的四项,更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资金没到位,他本身就没有价值,无从谈起买卖、继承、赠与。
三、从纳税人看,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不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动产、不属于股票、不属于四种类型中的无形资产;以合同方式签订的,注册资本认缴转让的金额0元,即合同金额为0元。
四、从印花税计税依据看,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假设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0元,纳税人将认缴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实际上是0元转让。
(信息员:张重放)
【补充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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