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老板”早已成为驰名商标。“老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电器,包含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热水器等。
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公示一则侵权案件,该案件就与老板电器有关。
案情回顾:
老板公司发现苏州某企业注册字号为“老板娘”,认为该字号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老板公司认为,二者是同行业竞争者,在老板公司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老板娘”仍然将含有“老板”字样的词语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对老板公司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影响力的攀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名称含有“老板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者主营业务不冲突,被告也没有在店内及其他地方使用“老板”“老板娘”等字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板”商标及字号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主要体现在家用厨房电器上,被告实际主要销售的电器并非家用厨房电器。另外,老板娘公司店铺门头及店内其他地方并未使用“老板”或“老板娘”字样,且在企业名称中将“老板娘”作为整体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或将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原告进行关联。
综上,被告老板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板娘”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近似”并不必然意味着侵权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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