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由总公司和甲方签订,但项目地甲方以当地政府要求将税款交到当地,让我们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合适吗?”那么,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的税款的征收。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开具发票。
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开发票并收款可以吗?
在服务领域,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多种形式:
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来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建筑行业提供建筑服务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我们看到的公告的关键点:
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合同,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开票问题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对于其他服务如果项目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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