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对专利权人的刑事保护。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自己以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旨在使公众错误认为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是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一下5种:
(1)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或者是捏造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欺骗消费者。
(2)转让、出租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物品,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览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物品。
(3)生产或者使用非专利产品,或者为了将生产的非专利产品向他人转让或出租而在广告中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者伪称专利产品。
(4)对发明的产品制造方法,该方法未取得专利,当时为了让他人使用该方法,或者为了转让,或者为了出租该方法而在广告中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其产品曾经是专利产品,但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而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终了以后,其所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仍然使用原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者在广告中声称其产品是专利产品而使用原来权利标记和专利号。
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构成要件有4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假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欺骗公众对其假冒产品的信任,达到高额利润的目的。
(2)客观上违反的是国家关于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和专利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假冒明知自己不是专利权人,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公然使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以欺骗大众。
(4)主体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公司的经理、工厂的厂长以及直接进行假冒行为的人员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直接责任人比照《刑法》第11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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