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商业环境中,有些商标代理机构违背了诚信基石,凭借其在专业领域的优势,大量注册商标。
为遏制这种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法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市场。
那么,商标代理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未备案的,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
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在营业执照上随意添加“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以图方便或误导公众,而实际上并未开展相关业务。
这类企业同样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其非代理服务范畴的商标注册申请将面临不予受理、驳回或无效宣告的处理。
关于企业调整经营范围的问题,若企业从经营范围中移除了“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其后续商标申请行为是否仍受第十九条第四款限制?关键在于申请注册时的企业状态。
具体而言,调整经营范围前的申请若违反规定,则依旧适用该条款;
而调整后的申请,只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商标代理行为则不再受此限制。
此外,一些代理机构试图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或利用关联人身份绕开法律限制,进行商标抢注。
例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属以个人名义大量申请商标,这种行为被视为利用亲属关系规避法律,相关商标申请最终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而被无效化。
然而,在界定关联方行为时,需谨慎区分正当注册与恶意规避,避免误伤合法注册行为,商标代理行为这要求我们在具体案例中综合考虑关联方的经营背景、申请动机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商标代理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行代理职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环境。
而商标权利人面对潜在的抢注风险时,也应积极利用商标法提供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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