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的侵权商标已注册了很长时间、甚至于超过五年,在这种情况下,虽可以对侵权商标发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但若能对侵权商标直接宣告无效,则可一劳永逸、釜底抽薪地解决问题。
在现行《商标法》框架内,对于已经注册超过五年的争议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尝试以下行政程序来解决: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条款侧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受五年争议时间限制的情形——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可见,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争议时间的限制,可以就早期注册的商标请求宣告无效。
《商标法》规定这一情形是对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也是对恶意侵权人的强力打击。
要满足该条款保护的条件,企服快车面要求请求受保护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时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间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程度——这需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请求受保护商标的驰名程度进行个案评估;
另企服快车面,商标侵权诉讼争议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理由禁止注册的情形可以宣告无效”,该条款侧重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绝对理由禁止注册的情形,这些情形都不受五年争议时间限制: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这一规定是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所设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非正常申请、欺骗性、不良影响、地名、商品通用名称、直接描述商品品质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申请商标、伪造商标注册文件、以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商标等。综上,已注册超五年的侵权商标,商标侵权诉讼权利人可以灵活运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充分依靠行政程序来解决,从根源上否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性。
一旦争议商标被国知局宣告无效,则其法律效力自始无效,侵权人将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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