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运营资源,并以合同形式将其运营资源许可给其他运营商(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统一运营模式下进行运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除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特许人的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至少有两家直营店,并已经营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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