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211383号“MIL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43772号“MILENA”商标、第3143773号“MILENA”商标、第9076156号“NESCAFE MIL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商品不类似,商标标识不近似,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相同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其他相同商标全球注册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11383号“MILNA及图”商标信息:
序号注册号国际分类申请日期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
12521138352017年07月07日MILNA皮缇桑哈土着威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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