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76号、第4563343号、第1333582号、第8522748号、第138419号、第4241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316303号“ED LEE”商标:

申请/注册号:5831630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09 国际分类:

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ED前沿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成品衣(2501)、童装(2501)、防水服(2504)、防水服(2501)、鞋(2507)、帽(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