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9900号第33类“云巅御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0048号、第414503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云巅”,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79900号第33类“云巅御台”商标:
申请/注册号:6297990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2 国际分类:
33类 酒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丰刚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烈酒(3301)、米酒(3301)、鸡尾酒(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威士忌(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葡萄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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