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983101号“花蝴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9007号“蝴蝶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单页、网店图片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花蝴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蝴蝶花”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序号申请/注册号国际分类申请日期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

12498310192017年06月26日花蝴蝶萍乡市新丰客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