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上海市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先到所在区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申请,退税管理部门经实地审验无误后,出具《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方可向进出口处提出认定申请。
税务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的退(免)税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七)企服快车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九)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针对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的实地调查审核
(一)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先向所在区退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税管理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告知实地调查审核的时间。实地调查审核的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地址;
2.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能力;
3.出口产品是否为自产产品;
4.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地调查审核无误后,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注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能力、计税计算方法等情况。
(三)实地调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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